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捐赠奖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企业捐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团体捐款1000万(含100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款500万(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享受以下奖励(荣誉):
(一)捐赠单位代表或个人可聘为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长;
(二)市委、市政府颁发“红土教育贡献奖”荣誉称号及牌匾;
(三)市政府授予捐赠单位代表或个人“情系红土教育爱心大使”荣誉称号及荣誉证书;
(四)经双方协商在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名下设立个人或团体的专项专用基金,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商榷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条 国有企业捐款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团体捐款200万(含20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款100万(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享受以下奖励(荣誉):
(一)捐赠单位代表或个人可聘为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二)市政府授予捐赠单位及单位代表或个人“情系红土教育爱心单位(大使)”荣誉称号及荣誉证书;
(三)经双方协商在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名下设立个人或团体的专项专用基金,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商榷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三条 国有企业捐款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团体捐款100万(含10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款50万(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享受以下奖励(荣誉):
(一)捐赠单位代表或个人可聘为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
(二)市政府授予捐赠单位及单位代表或个人“情系红土教育爱心单位(大使)”荣誉称号及荣誉证书。
(三)经双方协商在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名下设立个人或团体的专项专用基金。
第四条 国有企业捐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团体捐款50万(含5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款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市教育局授予“情系红土教育爱心单位(人士)”荣誉称号及荣誉证书;
第五条 捐款单位或个人不足10万元者,市教育局颁发荣誉证书或感谢状。
第六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捐赠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享受优质学校入学政策性照顾。
第七条 基金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凡捐赠基金留名者,均录入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捐款芳名册,并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包括捐赠物资、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价值。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各条款解释权属龙岩市教育局。